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
(湘国资[2004]100号)
各省属监管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以及《关于认真
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现就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开放的市场环境对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省属国有企业在更大范围和更广领域融入了世界经济,在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同时,也被置于同一国际法律环境之中,企业要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取胜,不仅需要在经济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缩小与国外大公司之间的差距,更需要大力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提高法制意识,增强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需要。根据
《条例》规定,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之中,也需要企业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这就要求所出资企业加强法制建设,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减少企业法律纠纷、增强企业防范市场风险能力的需要。省国资委组建以来,接到不少企业关于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诉讼及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告,通过对这些诉讼及法律纠纷的分析可以发现,一些企业在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着企业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事务机构不健全、法律顾问职责不到位,内部法律人员的职权仅限于清收和诉讼,企业尚未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机制等问题。这就使得企业在投资、担保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案件频发,影响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同时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损失。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大力加强企业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