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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各种资产损失情况及处理办法;
  (五)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变更情况或减值准备转回情况;
  (六)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经营情况,如证券买卖、期货交易、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占用资金和效益情况;
  (七)财产抵押、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是否如实在年度财务决算中予以反映;
  (八)财务成果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影响企业财务经营成果的各种因素及其金额是否合理;
  (九)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因素是否真实可靠。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应当予以披露,并按照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或者报告附件中,根据省国资委要求应当关注和披露下列有关专项审计事项: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及主客观因素变动情况;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中主要指标年初数与上年年末数不一致的情况及主要原因;
  (三)按国家政策开展清产核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债务重组、改制改组、关闭、破产出售、资产处置、债转股等工作的企业,依据有关部门批复文件调整会计账务情况;
  (四)企业本年度财务决算中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意见予以会计账务调整情况;
  (五)企业本年度财务决算中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所进行的主要账务调整事项;
  (六)其它需要关注和披露事项。

第五章 审计意见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认真对照检查,对确实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向省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属保留意见的,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对保留事项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属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企业应当在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时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

第六章 审计工作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会计记录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审计责任。
  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子企业或所属单位,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依据内部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企业应对内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或者审计质量不符合统一工作要求,省国资委可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或者进行重新审计;审计结论及意见不准确或审计质量存在较多问题的,省国资委可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新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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