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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子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有关单位,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其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内审的制度,并出具内审报告,以保证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第三十三条 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一)符合省国资委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
  (二)使用统一下发的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填报各项财务决算数据。
  (三)按照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说明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级次如下:
  企业集团除报送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应当报送企业集团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二级以下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应当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如果属于企业集团的二级子企业,又属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则应报送三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三级以下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则并入第三级子企业报送。
  设立境外子企业的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境外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二)企业集团总部及二级子企业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三)企业集团应当附报三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电子文档。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以正式文函向省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文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
  (二)企业年度间主要财务决算数据的变化情况;
  (三)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的范围;
  (四)对于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五)需要说明的其它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及附送的各类资料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应当编排目录,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第三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批复

  第三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核认定,根据审核认定的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就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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