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企业年内各种税项缴纳的有关情况;
  (四)控股子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情况;
  (五)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注释。企业在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附注中,除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项目注释外,还应当对企业总部财务决算报表的主要项目注释;
  (六)子企业与企业集团总部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影响;
  (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八)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其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九)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
  (十)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其它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以及省国资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专门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实现利润、利润分配和企业盈亏情况;
  (三)企业重大投融资及资金变动、周转情况;
  (四)企业重大改制、改组情况;
  (五)重大产权变动情况;
  (六)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资本保全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及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完成情况;
  (八)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九)本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十)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决算数据与报送省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应保持一致。

第五章 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省国资委按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国资委社会中介机构选聘委员会”择优选取。其中,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采取企业推荐报省国资委核准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相关指标数据和报表附注,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报表和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重要财务指标有关数据。
  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纳入审计范围。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省国资委提交说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并就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执业,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