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农村牧区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内党办发[2005]24号 2005年6月6日)
2005年,国家将我区确定为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省区,为切实做好全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农村牧区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其影响重大,意义深远。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带动其他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
(三)通过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牧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牧民的生活水平。
(四)针对特定人群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五)通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拓宽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农民的新渠道,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切实把这件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
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