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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业保护性耕作制度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业保护性耕作制度的意见
(内政字[2005]118号 2005年5月1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保护性耕作是对传统农业耕作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它以免耕播种和秸秆残茬覆盖地表为主要内容,具有减轻土壤风蚀、水蚀,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产增收的实际效果。保护性耕作是一项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耕地永续利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对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加快推进我区农业保护性耕作制度的应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业保护性耕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区地域辽阔,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防线和国家重要的农牧业生产基地。长期以来,我区农业生产沿袭着传统的秋翻春耕的耕作制度,冬春季节农田地表大范围疏松裸露,土壤风蚀沙化严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不仅严重制约了我区农牧业发展,而且也导致了沙尘暴等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从2000年起,我区有40多个旗县陆续开展了农业保护性耕作的试验示范,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广大农牧民的认可,同时也探索出符合我区实际的保护性耕作发展模式,保护性耕作技术进入示范推广阶段。根据我区农牧业生产实际,改革不合理的耕作制度,尽快建立起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的新型保护性耕作制度,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从根本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统筹经济建设和生态建设,在生态建设中,把保护耕地放在重要地位;在保障粮食安全中,把保护耕地放在关键地位;在确保耕地永续利用中,把实施农业保护性耕作制度放在基础地位,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构造农田、草原、沙地一体化的生态综合防治体系,为遏止生态恶化趋势、切实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牧民稳定增收、实现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实施保护性耕作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牧业节本增效和农牧民增收、促进农牧业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标,依靠科技创新,依托示范区建设,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拉动结合,经济手段与行政措施结合,整合社会经济资源,改革传统耕作制度,加快农业保护性耕作制度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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