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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政务公开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做到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分类规范。继续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积极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通过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发布政务信息,实行网上审批,并广泛采用其他公开和服务的方法。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也要积极做好准备,抓好有关基础工作。在偏远地区,要积极推行流动公开、会议公开、发放公开纸、明白卡等政务公开形式。要规范政务公开的工作程序。凡应公开的内容,要由主管领导和办事部门认真全面地提出方案,经监督小组审核,在合法、真实、全面的前提下及时公开。特别重要问题的公开,要提请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政务公开工作涉及面广,既要全面推进,又要突出重点。自治区及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根据实际,选择一到两个不同层次的部门和单位作为联系点,精心组织,加强指导,不断总结经验,挖掘一些带有普遍规律和指导意义的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三、强化制度建设,切实保障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按照《意见》要求,要尽快建立健全推行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指导协调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各级政府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重点做好安排部署、情况综合、督促检查、组织考核等工作。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工作。
  要积极探索和推进政务公开的立法工作,有关部门要着手进行调查研究等工作,为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打好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要求,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规则和各项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规范化、法制化发展。要进一步巩固和规范我区在政务公开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制度,对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服务投诉中心,要做到部门围着窗口转、窗口围着群众转,重在服务,综合体现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方式。各类体现服务功能的新体制和载体,凡是适合用市场机制操作的,必须用市场机制操作,并一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落实责任制,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个成员单位都要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分别负责其一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在推行公开办事制度中,政务公开居于重要的地位。不仅嘎查村务公开、厂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直接关联,在党群机关、司法机关和事业单位推行公开办事制度,也要借鉴政务公开的经验和做法。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办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实行社会公示、听证、专家咨询、决策论证等制度。要主动掌握社情民意,化解矛盾,凝聚人心。要完善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党群机关、司法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都要从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出发,采取不同形式推行公开办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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