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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内党办发[2005]23号 2005年5月27日)


  200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了深入贯彻《意见》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习宣传,全面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为了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加快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意见》对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重点内容和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全面领会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贯彻《意见》与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中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真正达到推进工作、取得实效的目的。要集中一段时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意见》的主要内容。要通过学习和宣传,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学习和宣传,进一步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意见》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激发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创造性,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通过学习和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熟悉政务公开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参与政务公开的实践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重视和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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