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 行政监督
五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十一、各部门要按照
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限期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维持信访秩序。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五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限期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十章 督查落实
五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对部署的工作负有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和政令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