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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退回原报文地区和部门重新办理。

第八章 作风纪律

  四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和调查研究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新的发展趋势和变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四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四十四、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确需政府领导参加的,应履行报批手续。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要对重要活动或重点工作预先作出安排,由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印发。
  四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四十七、自治区副主席、政府秘书长离开呼和浩特出访、出差、学习、因病休养或休假,须事先报请主席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呼和浩特,须提前向政府办公厅履行请假手续。
  四十八、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访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承办。各级领导因公出国(境)访问,按有关外事审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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