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向分管副主席报告后,由政府秘书长复审签发,也可由政府秘书长委托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向分管副主席报告后审核签发。
三十六、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不得直接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凡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统一由政府办公厅签收、登记,按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三十七、各地区、各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需转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时,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由政府办公厅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属于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直接答复报文单位。需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主办部门要及时商请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三十八、各地区、各部门代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拟制的文稿,应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和有关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报送文稿。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
三十九、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确保公文运转及时、准确。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的各类公文,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转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或征求意见的,各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否则将视为同意。紧急公文随到随办。
四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非涉密性公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报等及时公布。
四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厅转发;确需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并经批准后,可加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自行发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一般不转发国家各部委和自治区非常设机构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