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可召开主席碰头会,通报和沟通有关情况。
三十、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主席确定;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席确定,或由分管副主席、政府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报常务副主席确定。会议纪要一般由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常务副主席或主席审定签发。
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核,政府秘书长审定签发,如有需要报请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审定签发。
三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需向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席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向政府秘书长请假。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并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专业会议,不得要求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三、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主席审批。
三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发布的行政规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分管副主席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主席签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指导性意见,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签发;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性公文,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就某一事项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请示事项作出批复,以及致函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由副主席或政府秘书长签发。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一般由分管副主席或政府秘书长签发;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副主席分管工作的公文,经有关副主席会审后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后,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