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副秘书长、盟市长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定事项;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政府秘书长组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盟市、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自治区级财政预算;讨论通过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草案;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十八、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副主席、政府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及有关盟市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主席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通报或听取全国性会议精神、重要出国访问和考察情况;听取盟市、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讨论研究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讨论研究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