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大型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规范行政权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行政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定,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行政规章的质量。
二十二、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由有关部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组织起草,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论证和修改审核,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承办。
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部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和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