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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自治区副主席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席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主席提出建议。主席出访期间,由常务副主席主持工作。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协助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主席,并定期向分管副主席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主席报告。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以及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政府决策

  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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