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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政发[2005]41号 2005年5月2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4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4月20日自治区人民

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各项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政府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自治区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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