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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京发改[2005]1606号 2005年7月26日)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已在本市销售的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委已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或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的,继续按公布价格执行。未制定公布价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按照《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申报审批暂行办法》(京发改[2005]1450号)的规定,于10月1日前向我委申报价格,我委将制定本市暂行价格。在我委制定公布暂行价格前,企业可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二、今后凡首次在本市销售的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委已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或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公布价格执行。未制定公布价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及时向我委申报价格,由我委制定公布暂行最高零售价格,未向我委申报价格即在本市销售的,将按擅自定价进行查处。
  三、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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