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负责,省监察厅配合。
四、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制度。加快制定《辽宁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管。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和公开招投标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重大专项资金、重点部门、重点项目的监管力度,强化对交通、城建等重点领域及重点项目的监管,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国资委、省经委、省财政厅、辽宁银监局、省交通厅、省建设厅配合。
五、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一是加强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监管,抓紧组建全省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中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管理层收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健全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的相关制度,在省属和地方企业全面推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制和经营者任期业绩考核责任制。三是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层的职务消费,加强管理,提倡勤俭办事,反对挥霍浪费。四是加强对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的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城市商业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资产监管。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加大重大金融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内外勾结的金融犯罪。
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委、省中小企业厅配合。
六、严格规范和管理土地市场。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征地安置办法》、《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等相关配套文件。坚持“两个严格保护”原则,即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格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健全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切实加强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批租的管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省级政府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格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完善并认真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实行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和工业用地的招、拍、挂。强化对协议出让土地的监管,协议出让土地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划拨土地要实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