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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4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将辽宁省农业厅改组为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并挂辽宁省农业机械化局牌子,正厅级建制。省农委是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省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
  (二)增加的职能
  增加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拟定全省农业开发规划。
  (二)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政策;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提供相关信息数据;研究提出我省涉及“三农”问题的对策及措施、壮大县域经济和农村小康建设的意见;承办省政府涉及“三农”任务的督办工作。
  (三)组织起草种植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的法规、规章;拟定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业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等政策性建议。
  (四)研究提出深化全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五)制定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及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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