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5年6月8日 辽委办发[2005]22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全国政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及全省软环境建设暨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现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职责部门和任务分工,指导、协调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省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纠风办,负责全省政务公开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等日常工作。省(中)直各部门和行业的政务公开工作由本部门办公室承担,并安排专人负责。实行垂直领导或双重领导的部门,要按照本系统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各级政府要具体负责本地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等日常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专项经费及必要的办公条件,市级政务公开办公室要有专职工作人员,县(市、区)级政务公开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负责。
二、明确政务公开工作的原则和内容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根据中办发[2005]12号文件精神,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确定为如下12项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