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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

  六、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31.地方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有关规定执行。省属企业分离移交企业办普通中小学、公检法机构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予以认定,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经费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拨付给有关地方财政。
  32.对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达之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落实好国家有关政策,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七、健全改制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
  33.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改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外,管理层(企业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增量持有本企业股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也可对企业高管人员实行期股、管理股、技术股等。对高管人员可按其出资额配给一定比例的期股并享有分红权,3至5年内用分红所得或现金将期股填实并获得所有权。对少数关键高管人员或技术骨干,可实行管理岗位股、技术股,并享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管理岗位股在本人离开岗位时收回,技术股在本人离开企业时收回。期股填实前以及管理岗位股和技术股的分红在国有股收益中支付。在改制企业中进一步完善经营者年薪制。
  34.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可以实行管理层收购。只要通过进场竞价,并与其他受让者同股同价,原国有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可以购买股权。
  35.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以建立健全国有大型公司董事会为重点,抓紧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和派出监事会制度,重点选好产权代表,落实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聘任权、总经理对副总经理的提名权。继续改革和完善改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和任用方式,加大公开招聘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的工作力度。
  36.对任职期间无违纪违规行为、工作业绩良好,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规范推进改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改制后可作为国有股权代表优先推荐到改制企业工作,未被改制企业聘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干部管理部门予以妥善安排。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意见由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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