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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

  四、放宽改制企业的注册登记政策
  22.放宽改制企业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以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到70%。以上述无形资产出资的,经全体出资人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验证。
  23.放宽改制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实行分期缴纳注册资本制度。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0%且达到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4.简化改制企业原有资产属性的认定程序。对原登记为国有企业,但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其改制时只要提交原出资人出资证明以及中介机构验证结论,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界定后,即可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五、完善改制企业用地和土地出让政策
  25.国有企业改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重点保障。
  26.国有企业改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国有企业之间重组,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
  27.改制企业新建、扩建用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执行。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5年缴纳。对改制企业因改革发展需要,确需搬迁改造的,其土地置换所得收益,可部分或全部用于企业异地新建。
  28.支柱产业(重点指两大基地和三大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改制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可采取授权经营和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界定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比例,按评估审核地价的20%—30%掌握,其余部分计作国有企业资本金或股本金。对一般竞争性行业的改制企业,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评估审核地价的20%—30%确定土地出让金、租金缴纳标准。国有改制企业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时,经市、县政府批准,可将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直接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作为应付帐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参照“拨改贷”方式进行封闭管理。不论企业隶属关系,各地在执行政策时要一视同仁。
  29.改制企业符合土地收购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土地,优先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计划,优先安排出让,简化审批手续。出让变现后所获的土地收益,可根据企业改制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的具体情况,经县以上政府批准,优先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补偿费和企业拖欠的职工债务。国有企业转让部分闲置和利用不充分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增资减债的,由企业制订转让土地增资减债方案,经同级财政及其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变现所得用于企业增资减债。
  30.经有关部门批准,国有企业改制时,可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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