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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

  13.企业改制时,要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并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中优先支付。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偿还办法。经职工同意,可以企业有效资产作为抵押,分期偿还,也可作为股权参与企业重组或作为债权留在改制后企业。作为债权留在改制后企业的,应由职工与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偿还时间。职工也可将其债权委托工会,用改制后企业的等量资产抵押,并依法公证。
  三、加大对改制企业的支持力度
  14.发挥财政贴息资金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引导作用。省财政筹集7亿元技术改造贴息资金,优先支持改制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对地区经济发展有牵动作用的技术改造项目。
  15.改制企业到期的省“四亿”贷款本息实行分类处理。对依法破产企业,予以核销;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改制前,经省财政厅、省经委批准可转增企业国有资本金;生产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回收到期“四亿”贷款,回收资金统筹用于支付企业改革成本和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
  16.优先为改制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担保资金投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利用开发银行软贷款,将担保资金规模扩大到7亿元。建立省、市担保机构业务联动机制,形成辐射全省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
  17.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改组后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中被收购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收购企业的,暂免增收土地增值税;企业产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18.改制企业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缓征个人所得税;破产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所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19.改制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时,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20.落实中发[2003]11号文件关于“允许商业银行进一步采取灵活措施处置不良资产和自主减免贷款企业表外利息”的精神,争取国家批准商业银行自主减免国有企业贷款的表外利息;支持将国有企业在商业银行形成的不良贷款采取集中打捆等方式灵活处置。
  21.国有企业改制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在符合政策的条件下,经与有关银行协商同意后,在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中优先予以核销或剥离;已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贷款,选择其中技术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效益较好、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竞争性行业的企业,申请国家支持,实施“债转股”,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在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过程中,支持改制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回购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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