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时,除缴纳工商、税务、土地、房产变更登记证工本费等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办理过户手续时,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各类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50%以下收取。改制企业的资产按有关规定,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后,相关部门应予确认,不得要求另行评估。
二、完善社会保障及职工安置政策
7.妥善安置改制分流人员。对国有企业改制确需裁减的富余人员,可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改制前离岗人员已经实现再就业的,如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困难地区,省财政承担经济补偿金总额的1/3,其余由企业和同级财政承担,具体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
8.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原则上可只参加住院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
9.减轻企业养老保险费缴费负担。支持具备条件的市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缴费费率高于20%的市,在2006年前可将费率降至20%。
10.企业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改制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分别予以补缴。企业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税务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可采取以有效资产抵押的方式解决;也可在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按规定足额交纳的前提下,由改制企业制定缴费计划,采取缓缴的方式解决。对经认定为无缴费能力的企业,其在职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缴费。
11.改制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改制企业难以安排的,如本人申请,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由该企业按月或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等。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由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
12.具备条件的改制企业可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移交社区管理;不具备移交条件的,暂由改制企业代管,条件成熟后一并移交。对因工伤残、遗属等特殊群体,由改制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