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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是否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与措施;
  (二)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与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了相应的许可证,是否按照许可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与加工;
  (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了相应的许可证;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经营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标识;
  (五)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 监督检查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帐册和资料;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前款第(五)项所称紧急情况是指如果不采取封存或者扣押措施,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的情况。
  第八条 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第九条 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签字。监督检查人员签署的监督检查记录原件存档备查。
  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检测、检验的记录及检验检测人员的签字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尚未受到依法处理的,应当依照法定职权依法处理,或者移送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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