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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保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严肃查处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等行为,重点加强对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化工品生产企业、重点医疗机构以及放射源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形式和分工
  为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各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局、工商局、监察局、司法局、安监局、贸工局、卫生局、国资委、质监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统一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负责人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各有关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区人民政府
  负责对本辖区内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协调。
  (二)市发展改革局
  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治污保洁工程和重点环保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
  (三)市工商局
  负责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四)市监察局
  负责督促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和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环境违法违纪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市司法局
  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其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
  (六)市安监局
  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严防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七)市国资委
  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八)市贸工局
  负责检查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污染排放全过程控制情况。
  (九)市卫生局
  负责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市质监局
  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等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05年7月底至10月底。共分3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20日—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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