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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保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加强对火电、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和机动车尾气排放和餐饮业油烟排放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废气净化处理设施。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并责令限期治理。
  (四)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和整治。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对于水污染防治有关法规明令禁止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对于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停业或关闭。
  (五)继续开展市政设施的清理整治。推进污水处理厂和垃圾焚烧厂的在线监控,主要污水处理厂和垃圾焚烧厂应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凡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市政设施,一律责令整改。对因设施不正常运行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设施不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不能坚持正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要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营。
  (六)加强对违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手续的违规建设项目。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或“三同时”不到位,违法生产和违法排污行为。确保新建项目执行“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达到100%。
  (七)加大对重污染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电镀、线路板、食品、化工、电力、皮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污的重点污染源和偷排直排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根据情况轻重依法限期整改(限期治理)、吊销排污许可证、关停,确保到2005年底我市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保持在97%以上。
  同时,要加强重点行业引导和管理。对电镀线路板行业,要按照“统一定点、统一规划”的要求逐步引入工业园区统一管理;对印染、食品、化工等重污染行业,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促进企业产业升级。
  (八)组织开展对西部入海支流、坪山河流域、龙岗河流域、东部海域环保执法专项行动,通过定期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发现水质异常情况,追根溯源,查处污染源,确保流域水质得到改善。
  (九)组织开展对南山、清水河重点区域的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对南山片区的大气污染,要加强对该片区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抽测并控制企业油品含硫量,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等,确保该区域废气排污企业实现达标排放。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水河区域臭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表的通知》(深府办〔2005〕60号)组织实施清水河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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