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质监部门要加大打假力度,坚决取缔无证食品加工点,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
14.劳动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的职业介绍、劳务中介、人才中介、职业技能培训、民办教育机构、午托班、幼托幼教和以电脑培训为名从事网吧经营等非法行为;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所引发的欠薪、劳资纠纷等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调处理。
15.城管部门要研究报刊亭的网点合理布局;依法取缔无证诊所、非法行医、非法集市、非法屠宰场和无固定场所的流动摊贩。
16.建设部门要研究解决瓶装燃气供应站和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证问题,依法坚决取缔黑气站;研究解决建筑施工企业随意挂靠、“装修游击队”等非法经营行为,坚决查处无证开工的建设项目。
17.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研究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范围;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审查把关,对手续不全、使用功能不当的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规范出租行为;协助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
18.旅游部门要坚决打击无证导游、无证无照旅行社以及导游与商家合伙欺诈游客等非法行为,加强和规范旅游市场管理;研究制定桑拿按摩行业准入标准和条件,规范行业管理。
19.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依法打击变相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研究制定婚介等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行业管理办法,依法打击非法婚介行为。
20.民族宗教部门要协助处理涉及少数民族人员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的有关问题。
21.供水、供电、通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政府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及时依法切断无证无照经营户的供水、供电、通信、网络。
22.深圳警备司令部、武警深圳警备司令部、武警边防深圳指挥部要对利用部队、武警房产开展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配合辖区政府进行彻底的清理整治。
23.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部门预算;抓紧研究清理整治后续管理的财政政策问题。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征管工作,制定税收征管跟进措施。
24.法制部门要研究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为全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依法协调部门之间法定职责争议问题。
25.监察部门要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包庇袒护、不负责任、延误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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