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场所和行业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生产经营者应当限期向辖区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申报登记,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核发有时限证照:
1.对因政策原因停止发放证照的娱乐服务行业,抓紧研究政策、法规,实行正常市场准入,凡符合政策、法规规定,具备经营条件的,依法核发证照;
2.对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的,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限期整改满足规定条件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查验同意的,依法核发证照;
3.从事废品收购、桑拿按摩等行业经营和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行业标准,符合行业标准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四)下列文件可以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证明:
1.购买的房屋尚未办理《房地产证》的,提交经国土房产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入伙或者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自建的房屋尚未办理《房地产证》的,提交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2.因办理抵押贷款,《房地产证》在抵押权人(银行、典当行等)处保管的,提交经抵押权人确认的《房地产证》复印件,或者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
3.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4.使用已申报接受处理的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作为注册地址的,提交由市或者区政府“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已经按照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的规定接受处理的证明文件;
5.特区内“城中村”原村民和特区外居民利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造成申请开业登记时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权利证明的,提交由区政府指定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6.申办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经房屋所有权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作为企业住所(限办公场所)予以登记;
7.自己或者近亲属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除提交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交无偿提供自有房屋和自己或者近亲属直接参与经营活动的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