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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深府[2005]119号 2005年7月18日)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各级禁毒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团结奋战,禁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广泛参与,全民禁毒意识明显增强;破案数量逐年增长,制贩毒活动受到沉重打击;禁毒基础设施日益完善,禁毒保障体系初步建立。特别是在实施“禁毒03工程”和开展2004年扫毒行动中,我市的禁毒工作成绩突出,国家禁毒委、公安部和省禁毒委给予充分肯定,一些禁毒经验和做法得到推广。
  但是,受国际毒潮和国内涉毒因素的影响,我市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屡禁不止,尤其是冰毒、摇头丸等毒品已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及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切实推进禁毒人民战争的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投身禁毒人民战争,主动支持、协助、配合禁毒部门和政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全民拒毒、防毒和参与禁毒的浩大声势,坚决遏制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发展、蔓延,确保夺取禁毒人民战争的全面胜利,为我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有下列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之一的人员,限于2005年8月31日前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缉捕归案,依法严厉查处。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四)非法运输、携带制毒原材料或者配剂进出境,或者非法买卖制毒原材料或配剂的;
  (五)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六)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者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非法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
  (八)有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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