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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5.市人口计生部门抽查复核并批准。
  6.省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逐人建立档案并进行年审。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或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另每人每年增发120元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执行的时间为起点发放。
  三、奖励扶助资金来源和发放管理
  (一)试点的奖励扶助资金,省以上财政承担80%,市、县财政承担20%(原则上市级承担不低于10%,鼓励有条件的市全额承担),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或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增发的奖励扶助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省、市、县配套资金,2005年由各级财政追加解决,不得抵减原有计划生育事业费年度预算,以后年度纳入部门预算。
  (二)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发放。每年分两次发放。
  (三)奖励扶助金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对中央、省、市、县各级配套的奖励扶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集中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人口计生部门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时掌握资金发放、资金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当地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同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资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各种税费。
  四、组织管理与评估监督
  试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
  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奖扶制度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全面试点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各试点市、县应成立以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并建立、完善试点工作有关制度。
  (一)建立申报与审批制度。各市、县要逐级提出试点申请,并报送实施细则、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数据、奖励扶助资金测算、配套资金承诺等,经省奖扶制度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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