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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守则》的通知

  附件:1.上海市小学生守则
     2.上海市中学生守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

小学生守则

  一、尊敬国旗,会唱国歌,升国旗肃立,敬礼规范。
  二、尊敬师长,友爱同学,不欺弱小,礼貌用语。
  三、遵守校规校纪,按时到校,有事先请假,不无故缺课。
  四、勤奋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做好预复习。
  五、热爱科学,开动脑筋,敢于提问,乐于探究。
  六、诚实守信,不说谎话,勇敢坚强,不怕困难。
  七、珍爱生命,注意安全,坚持锻炼,讲究卫生,服装整洁。
  八、关心集体利益,参加社会实践,热心公益活动,遵守公共秩序。
  九、保护环境,节约水电,爱惜粮食,勤俭朴实。
  十、热爱劳动,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家里的事情帮着做。

  附件2:

中学生守则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学校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
  三、维护集体荣誉,关心集体利益,参加社会实践,热心公益活动。
  四、热爱科学,勤奋学习,勇于探究,不怕挫折。
  五、保护环境,珍惜资源,讲究卫生,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六、尊敬师长,孝敬父母,礼貌待人,和睦邻里,学会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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