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基地”可以参与多种不同专业、不同类型的研究生教育,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向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允许与一所或多所高校开展合作,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六条 “基地”与“高校”应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合作,明确各自的职责,确保培养质量。“基地”必须保证导师、资金及各种教学、科研和生活设施的到位。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七条 “基地”的设置标准,要充分考虑到企业与科研院所的不同特点,从满足教学和科研基本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基地”的遴选,还应充分考虑到其所涉及的学科和专业应为上海经济社会和科技文化发展所急需。
第八条 申请“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业人员
“基地”应具有若干名在产业、行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领军人物和一批学术造诣精深、研发成果突出、具有指导研究生能力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和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应达到较高比例。
(二)科学研究
科研机构应在近五年中曾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以及较多的省部级科研奖励;或在国内外学术刊物等发表过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出版过一定数量的学术专著;在为我国经济建设、教育科技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中做出较显著的成绩和贡献的;目前承担有一定数量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有重要价值、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开发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企业应具有很强的研发能力和先进的技术装备,工艺技术或开发产品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地位,近五年来曾获得多项国内外专利,经济效益显著,目前承担有一批处于科技前沿的研究项目或者科技开发项目,有充足的研发经费。
(三)工作条件
1.“基地”应拥有可供研究生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所必需的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这些设备应能够较好地满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
2.“基地”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条件,包括落实研究生学习期间的住宿安排等。
3.“基地”应为研究生提供奖学金或助研等工作的相关报酬。
(四)管理与规章制度
根据
学位条例和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基地”应制定完善的研究生培养计划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并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落实、执行相应计划与制度。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报“基地”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提出学科名称、人才培养方向或专业点。每年9月份之前应向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议,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申报“基地”的单位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报“基地”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上海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请书》、《上海高校与上海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研究生培养计划申报表》(附件1、2)。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基地的设置申请,经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审核。
对于学科较为单一、特色明显并与上海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企业、科研院所等与高校联合进行研究生培养,但未能达到“基地”标准的企业和科研院所,推荐纳入“研究生协作培养单位”建设体系,作为“基地”的延伸和拓展。
第十二条 申请“基地”的学科、专业点,经过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后,再提交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逐个评议,评议内容对外保密。必要时,学科评议组成员可对申请基地单位的学科、专业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 经学科评议组审议通过的研究生培养基地,提交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审核批准的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业集团将获“上海研究生培养基地”称号,悬挂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统一制作的铭牌。
第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的“上海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可与“高校”自主协商研究生合作培养事宜,或者由上海市学位办公室代为推荐。合作双方根据本办法精神,通过契约方式确立合作关系,明确权利与责任。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控,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上海研究生培养基地”进行教育质量检查。
第四章 导师遴选与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校”可以从“基地”的人员中遴选导师,聘请其担任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十七条 “基地”人员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担任“高校”各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
(一)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且有研究经费者;
(二)目前正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从事前沿性技术开发项目、有良好发展远景,并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的人员;
(三)具有充足的研究经费,且有多项技术专利或重大技术发明、得到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专业人员,其职称、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高校”聘任的“基地”导师,按校内导师管理办法管理,在任职前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研究生工作管理制度、高等教育概论等,由校方组织实施。
第五章 研究生招生、培养与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 “基地”以“高校”的名义招收研究生,按国家招生办法招生,并在“高校”的招生简章中予以注明。“基地”的具体招生名额,应由“基地”与“高校”根据双方协议确定,纳入上海市研究生招生总计划。
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以“基地”导师名义招收的研究生在课程学习阶段仍应在校就读,由“高校”负责学生的课程学习工作。“高校”也可以聘请“基地”导师担任研究生有关课程的教学工作。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原则上由基地导师负责指导,并在“基地”完成。为便于指导,也可聘任“高校”教师协助“基地”导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