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审批、备案、发布办法
(一)审批
各归口部门分别于1月下旬和7月下旬将申报材料及其预审意见汇总后交市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2月中旬和8月中旬前,市竞赛管理委员会将审核批准立项的竞赛活动许可证经各归口部门发至各主办单位。
(二)备案
竞赛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办单位须将由竞赛主办单位和评委会负责人签章的竞赛活动情况总结及获奖名册副本,经各归口部门报市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竞赛活动的宗旨、性质、参加对象、组委会和评委会成员、各阶段比赛时间、获奖人数必须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内容范围实施。
(三)公布
市竞赛管理委员会于每年3月,以市教委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一学年内批准的竞赛项目。
三、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规定,“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类的竞赛活动”。
外省市在上海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须向市竞赛管理委员会申报。
本市一律不再举办全市和全区(县)性小学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内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不得举办跨区县的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各中小学不得举办跨学校的竞赛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和动员学生参加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竞赛活动。任何区县或学校、教师,凡有组织学生参加未经市竞赛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竞赛活动的行为,应立即停止。
四、原已获上海市中小学生市级竞赛活动许可证的竞赛活动,有效期延长至2005年8月止,2005年9月起启动的竞赛活动重新申报审批。
五、本通知下发后,由各归口部门向各竞赛主办单位传达;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向所辖学校、教师进修院校、校外教育机构等相关单位传达,并加强监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