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局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关于港口建设项目(工程)
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港安[2005]167号)
各有关单位:
2004年8月,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交人劳发〔2004〕46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同年11月,交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又下发《关于港口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厅人劳字〔2004〕432号)。为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精神,结合上海港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港所辖范围内的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水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海港、内河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该《办法》。
港口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业务范围应包括港口业。
二、非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大型港口建设项目指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简称其他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其他评审机构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安全评价。在文件下发并实施前已获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港口经营单位,除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外,在两年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评价;需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时,除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外,正式投产后还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四、对外开放港口保安设施建设项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保安评估、编制保安计划,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在文件下发并实施前已建成投产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新建港口项目,不再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但要主动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已开工的在建项目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要进行安全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