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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2005)[失效]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说明定价方案、依据、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听证会代表对制定价格的方案进行质证和辩论;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陈述意见;
  (五)听证会总结;
  (六)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三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制作听证纪要,并于10日内送达听证会代表、申请人和有关部门。
  听证纪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代表意见扼要陈述;
  (三)听证会代表对定价方案的主要意见。
  听证会代表、申请人和有关部门对听证纪要提出疑义的,可以向听证会主持人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第四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代表提出的意见。
  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定价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经调整后反映了多数代表意见的新方案可不再进行听证。
  需要提请本级、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最终定价方案,上报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纪要、听证会笔录和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责任保存听证纪要、听证会笔录、申请人申请材料、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其他说明材料、代表签到簿等听证会原始材料。
  第四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的最终结果。
  第四十三条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下列情况的听证会,可采取简易程序:
  (一)总体规划已听证,需分步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对社会影响较小的定价项目;
  (三)降低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四十四条 简易程序价格听证会的代表为10人左右,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和有关方面专家各占约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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