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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2005)[失效]

  第十六条 常任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一定数量的常任代表库,在每次听证会召开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听证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或有针对性选择的方式确定参加听证的代表人选。
  常任代表实行任期制。5年一届,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为保证听证会代表的相对稳定和连续性,换届时按二分之一比例进行。
  第十七条 临时代表根据每次听证会的具体内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第十八条 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有关单位或团体发工作函,经单位或团体选拔、推荐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聘请。
  经营者代表由申请人推荐;消费者代表由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社会团体推荐;有关方面代表由人大、政协、政府有关部门及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本部门内推荐。
  第十九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教育收费听证会学生代表可在16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并能够真实地反映意见;
  (三)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二十条 听证会代表可以审阅听证会申请材料,并通过书面等方式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定价方案提出意见,查阅听证会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二十一条 当次听证会的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交针对听证内容的书面意见、建议。
  听证会代表应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制定价格的意见,遵守听证会纪律,维护听证会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凭有效证件按听证会公告的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旁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民的申请时间顺序和旁听人数予以批准。
  听证会旁听人数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于听证会召开前,向批准参加旁听的公民颁发《价格听证会公民旁听证》。公民应持《价格听证会公民旁听证》准时参加听证会旁听。
  第二十四条 旁听者应遵守听证会纪律,旁听者不享有听证会发言权,其意见、建议可在听证会结束后,向听证会主持人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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