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八条 制定《价格听证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行听证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也可以委托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委托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市人民政府授权区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书面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委托听证的事项、依据、理由、时限等。
第十条 价格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听证会代表组成。
在无申请人的情况下,由听证主持人、听证会代表组成。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设立旁听席位。
第十一条 价格听证会主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价格听证会主持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布听证会程序、听证会纪律;
(二)介绍听证会代表;
(三)维护听证会秩序;
(四)保证申请人和听证会代表应有的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时间;
(五)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申请人是指申请制定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范围内价格的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或由经营者委托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等团体;消费者或社会团体委托的消费者组织。
第十三条 听证会代表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四条 听证会代表总人数为20人左右。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和有关方面代表约各占三分之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适当增加代表人数。
第十五条 听证会代表可按任期分为常任代表和临时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