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6日)废止(原因:按国家新修订的《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政府
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发改[2005]1615号 2005年7月18日)
为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经研究并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决定对《
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自2005年8月10日起实施。
关于《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修改说明
一、原第三十四条中“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修改为“在举行听证会15日前将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修改后: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做出组织听证决定后的三个月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15日前将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