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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受理、评审、认定实施细则

  每次评审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数名成员加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乙、丙级资质评审工作。在评审时,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半数以上成员同意为通过,并最终签署评审意见和评审报告。
  第十条 云南省气象局委托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对乙级、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进行评审,评审时间为每年四至五月和十一至十二月。
  资质评审委员会应当于评审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和评审材料报云南省气象局进行资质认定。
  第十一条 云南省气象局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认定通过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向申请单位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时,应当要求单位法人代表当场签署《法律责任声明书》(附件4),要求其承诺依据有关气象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活动。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委会委派2名以上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1.听取申请单位的介绍和自查情况报告;
  2.检查办公、档案存放等工作环境情况;
  3.查看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防雷工程人员证件、仪器设备配置、档案管理等情况,并对照《质量管理手册》,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4.现场通过口头提问等方式考核防雷工程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及专业知识水平;
  5.考核人员提出现场考核意见。
  (二)评委会组织评审(全体评委参加):
  1.根据现场考核记录和书面申报材料,对照评审记录逐项逐条考核,主要包括六项内容:
  (1)组织机构管理;
  (2)人员情况;
  (3)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4)仪器设备及场所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设计、施工工作情况;
  2.评委会负责人填写评审意见和评审报告。
  (三)评委会将全部资质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定。

第四章 评审内容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管理情况
  (一)申请单位情况。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机构代码证》齐全并符合申报资质等级的要求;
  2.申请单位是否有生产、经销、研制防雷产品的行为,若有,则不得申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二)申请机构应提交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结构资料。
  1.有内部组织机构结构图,图中应标明各机构间的关系,机构设置能满足所开展的工作需要;
  2.有行政领导负责人;申请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有设计(施工)技术质量负责人。
  (三)有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质量管理手册》,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执行,并做到人手一册。
  (四)质量保证体系科学合理,工艺流程清楚,其功能是负责制订、修改、执行并检查有关保证设计(施工)质量的各项措施及规章制度,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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