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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受理、评审、认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 通过基本资格审核的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申请甲级资质一式十份):
  (一)正式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其中外聘人员应注明是专职或者兼职及原工作单位等情况,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提供技术职称证和防雷工程技术资格证的复印件;
  (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实施细则等;
  (六)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工程质量管理评定办法等。
  (七)申请甲级或乙级资质的单位,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填列近三年来实际完成的主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项目;
  3.与《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对应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4.至少三个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相当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用户)的使用证明;
  5.至少有两个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相当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资料,包括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合同、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记录、预算、决算、验收报告、用户意见等。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填写《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报资料补正通知》(附件2),通知申请单位予以补充完备,对予以受理的应当填写《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报事务受理回执》(附件3)。

第三章 初审、评审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各州、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对申请乙级或者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云南省气象局负责组织对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的基本条件,是否有前后矛盾或不相符合之处。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所附申报材料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组建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由各行业防雷专家组成,下设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成员若干名,专家库成员由云南省气象局聘任,每届任期3年。云南省气象局应将专家库成员名单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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