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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受理、评审、认定实施细则

云南省气象局公告
(第1号)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受理、评审、认定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5月20日云南省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九日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受理、评审、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受理、评审、认定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时,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条 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州、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云南省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
  各州、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设定一个统一对外窗口受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第四条 申请甲、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单位须具备的条件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其中从事防雷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经云南省气象学会组织考试后核发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第五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在提交书面材料前,需先持以下材料交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基本资格审核: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地税和国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
  (二)与本单位所申报资质等级人数要求相符合的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和相应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原件;
  (三)申请乙级或甲级资质的单位,还需提交现有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气象主管机构应给予当场审核,并填写《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资格审核登记表》(附件1)。上述材料经审核真实有效且符合所申报资质等级要求的,当场发给《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不发给有关表格,并当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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