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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5月24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1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六月六日

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界定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各州(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承担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项目其它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对大型工程项目,或工程总量不大,但施工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专门的安全监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实施安全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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