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修改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10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大中性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云南省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水电移民资金是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淹没补偿费、移民后期扶持费。
移民补偿补助费属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资金,由项目法人按国家、省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概算投资。包括:农村移民补偿补助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环境保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移民生活补助费、独立费用(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咨询评审费、监理费)、预备费、移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移民后期扶持费属于政府规费收入,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移民资金必须按照政府负责,项目管理,投资包干,专款专用,审计监督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不得侵占和挪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预决算管理,定期组织检查,严格按项目进行审计,确保移民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保证移民安置任务按质按量完成。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审定的投资概算,并建立严格的移民资金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