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古茶树生态系统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定云南省古茶树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总体规划。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古茶树群落、古茶园以及野生茶树资源的调查与监测,对百年以上和胸径在50厘米以上的古茶树,以及百年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连片古茶树群落进行详细调查、核实、认定和登记,并建立档案。鼓励在古茶树集中分布区域和濒危的古树名木分布点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或保护点,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区域。禁止在有古茶园、野生茶树群落、古茶树和野生茶树分布的区域内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废渣,或者从事取土、堆物等破坏古茶树生存环境的活动,以及在古茶园内和周边从事可能导致古茶树基因污染和基因漂变的茶树种植活动。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和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未经科学论证和有权部门许可,不得采伐野生茶树,也不得采集其枝叶、果实及种子。需出售、收购野生古茶树及其产品的,必须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外国人在本省境内对野生古茶树进行采样、实验或考察研究的,必须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审批。
四、加强对古茶树资源利用、改造、保护等活动的科学论证和监督管理。各级野生古茶树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古茶园、野生茶树群落、古茶树和野生茶树的保护、改造、管理等活动进行科学评价和审查。对确需改造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古茶园和野生茶树群落,必须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严禁借改造古茶园和野生茶树群落之名采伐古茶树和野生茶树。对古茶园、野生茶树群落、古茶树和野生茶树实施围栏、筑台、施肥、施药等可能影响到植株个体生长或改变其生长环境的管护措施,必须对其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开展与古茶树资源有关的产品利用和旅游产业开发及相关的建设,必须提交总体规划并经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论证,按批准的总体规划实施。同时,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