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
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8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各单位: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范围和对象
(一)此次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目的是使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
1.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
2.国有企业停办的中小学;
3.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现办中小学;
4.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在实施关闭破产前办中小学;
5.改制重组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前办中小学;
6.国有企业间联合举办的中小学。
(三)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是指:
1.在上述中小学教师岗位上退休的专任教师;
2.在上述中小学原从事教学,后经组织安排在学校其他岗位上工作并退休的教师。
二、人员管理
(一)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原则上移交企业所在地政府,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已具备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的,直接纳入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服务;暂时无法纳入街道(乡镇)社区管理服务的,可采取纳入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或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管理服务的过渡形式;对远离城镇,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建立社区条件的,应将退休教师纳入乡镇劳动保障所的管理服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