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30日
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
(2005年7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需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管理,保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
第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通过公平竞争、有偿出让方式实行特许。取得特许的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范围和期限内依法经营。
鼓励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
第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遵循统一规划、加强管理、优质服务、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鼓励规模化、公司化经营。
经营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有序、诚实信用和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经营权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经营权的部门(以下简称经营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权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
第六条 经营权分为线路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线路经营权包括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和轨道交通线路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