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哈尔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为保障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广泛开展并取得实效,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05〕79号)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核指标
按照考核内容共设17项指标,设置不同的分值。具体指标、分值见“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见附表)。
三、考核依据
(一)各地区、各部门按要求报送的文件、报告、专项行动进展信息等资料。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督察、检查、暗查工作掌握的情况。
(三)电视、报纸、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
四、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进行自我测评,并附考核依据所必须的材料,于2005年11月11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报送的资料及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各地区、各部门2005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按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核验、评分。评分情况反馈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三)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审议,确定前10名,作为2005年对环保专项行动表彰工作的依据。
(四)考核结果将作为哈尔滨市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市政府和省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五、有关要求
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对在提供考核材料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通报批评。
哈尔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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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 分值 │评分细则│考核依据 │
├────┼────┬────┼────┼────┼────────┤
│组织│ 1 │设立环保│ 4 │成立区县│阶段性工作报告 │
│领导│ │专项行动│ │级各级政│ │
│35分 │ │领导小组│ │府主管环│ │
│ │ │ │ │保工作领│ │
│ │ │ │ │导为组长│ │
│ │ │ │ │的环保专│ │
│ │ │ │ │项行动领│ │
│ │ │ │ │导小组得│ │
│ │ │ │ │4分,未 │ │
│ │ │ │ │成立不得│ │
│ │ │ │ │分,政府│ │
│ │ │ │ │主管领导│ │
│ │ │ │ │未担任组│ │
│ │ │ │ │长扣2分 │ │
│ │ │ │ │ 。 │ │
│ ├────┼────┼────┼────┼────────┤
│ │ 2 │制定具体│ 3 │区县制定│当地政府办公室下│
│ │ │实施方案│ │具体方案│发的正式文件 │
│ │ │ │ │得3分, │ │
│ │ │ │ │未制定不│ │
│ │ │ │ │得分,未│ │
│ │ │ │ │按时上报│ │
│ │ │ │ │扣1分 │ │
│ ├────┼────┼────┼────┼────────┤
│ │ 3 │制定宣传│ 3 │区县制定│正式文件 │
│ │ │工作方案│ │宣传工作│ │
│ │ │ │ │计划得3 │ │
│ │ │ │ │分,未制│ │
│ │ │ │ │定不得分│ │
│ ├────┼────┼────┼────┼────────┤
│ │ 4 │建立联席│ 3 │建立联席│会议纪要 │
│ │ │会议制度│ │会议制度│ │
│ │ │ │ │得3分, │ │
│ │ │ │ │未制定不│ │
│ │ │ │ │得分 │ │
│ ├────┼────┼────┼────┼────────┤
│ │ 5 │建立案件│ 3 │建立案件│正式文件 │
│ │ │移送制度│ │移送制度│ │
│ │ │ │ │得3分, │ │
│ │ │ │ │未建立不│ │
│ │ │ │ │得分 │ │
│ ├────┼────┼────┼────┼────────┤
│ │ 6 │制定环保│ 3 │11月以前│正式文件 │
│ │ │行政责任│ │发布得3 │ │
│ │ │追究办法│ │分,未发│ │
│ │ │ │ │布不得分│ │
│ │ │ │ │。 │ │
│ ├────┼────┼────┼────┼────────┤
│ │ 7 │上报阶段│ 6 │按时上报│正式文件 │
│ │ │性报告 │ │三个阶段│ │
│ │ │ │ │报告的得│ │
│ │ │ │ │6分,每 │ │
│ │ │ │ │缺一个扣│ │
│ │ │ │ │2分,未 │ │
│ │ │ │ │按时上报│ │
│ │ │ │ │扣1份。 │ │
│ ├────┼────┼────┼────┼────────┤
│ │ 8 │上报工作│ 5 │简报每周│按照电子邮件上报│
│ │ │简报 │ │一期,总│数量 │
│ │ │ │ │数不少于│ │
│ │ │ │ │20期得5 │ │
│ │ │ │ │分,每缺│ │
│ │ │ │ │一个扣0.│ │
│ │ │ │ │5分 │ │
│ ├────┼────┼────┼────┼────────┤
│ │ 9 │上报各类│ 5 │按照信息│按照信息调度系统│
│ │ │检查信息│ │调度通知│上报情况 │
│ │ │情况 │ │要求,每│ │
│ │ │ │ │缺一大项│ │
│ │ │ │ │扣1分, │ │
│ │ │ │ │未及时上│ │
│ │ │ │ │报扣0.5 │ │
│ │ │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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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10 │挂牌督办│ 10 │区县挂牌│阶段性工作报告,│
│督办│ │情况 │ │督办案件│抽查 │
│25分 │ │ │ │数5个得1│ │
│ │ │ │ │0分,少 │ │
│ │ │ │ │于5个不 │ │
│ │ │ │ │得分,超│ │
│ │ │ │ │过5个, │ │
│ │ │ │ │每增加1 │ │
│ │ │ │ │个加1分 │ │
│ │ │ │ │。但总分│ │
│ │ │ │ │不超过20│ │
│ │ │ │ │分。 │ │
│ ├────┼────┼────┼────┼────────┤
│ │ 11 │市级群众│ 10 │查处率10│阶段性工作报告,│
│ │ │环境污染│ │0%得10分│抽查 │
│ │ │投诉办理│ │,每少1%│ │
│ │ │情况(市│ │扣1分 │ │
│ │ │级督办)│ │ │ │
│ ├────┼────┼────┼────┼────────┤
│ │ 12 │辖区内政│ 5 │全部纠正│阶段性工作报告,│
│ │ │府出台的│ │5分,每 │抽查 │
│ │ │违反环保│ │发现一项│ │
│ │ │法律法规│ │纠正不彻│ │
│ │ │的错误做│ │底1分, │ │
│ │ │法纠正情│ │没有上述│ │
│ │ │况 │ │情况的得│ │
│ │ │ │ │5分,但 │ │
│ │ │ │ │抽查发现│ │
│ │ │ │ │有一项即│ │
│ │ │ │ │不得分,│ │
│ │ │ │ │并通报批│ │
│ │ │ │ │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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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 13 │重点监管│ 10 │大于90% │阶段性工作报告,│
│反弹│ │企业稳定│ │得10分,│抽查 │
│控制│ │达标率 │ │每少1%扣│ │
│25分 │ │ │ │0.5分。 │ │
│ ├────┼────┼────┼────┼────────┤
│ │ 14 │建设项目│ 10 │大于90% │阶段性工作报告,│
│ │ │“三同时│ │得10分,│抽查 │
│ │ │”执行合│ │每少1%扣│ │
│ │ │格率 │ │1分。 │ │
│ ├────┼────┼────┼────┼────────┤
│ │ 15 │辖区内环│ 5 │2003年以│阶段性工作报告,│
│ │ │境违法企│ │来已取缔│抽查 │
│ │ │业取缔关│ │的“十五│ │
│ │ │停情况 │ │小”、“│ │
│ │ │ │ │新五小”│ │
│ │ │ │ │企业死灰│ │
│ │ │ │ │复燃或国│ │
│ │ │ │ │家明令淘│ │
│ │ │ │ │汰的生产│ │
│ │ │ │ │线擅自恢│ │
│ │ │ │ │复生产的│ │
│ │ │ │ │,每发现│ │
│ │ │ │ │一起扣一│ │
│ │ │ │ │分,扣完│ │
│ │ │ │ │为止。没│ │
│ │ │ │ │有上述情│ │
│ │ │ │ │况得5分 │ │
│ │ │ │ │,但检查│ │
│ │ │ │ │有反弹的│ │
│ │ │ │ │不得分,│ │
│ │ │ │ │并通报批│ │
│ │ │ │ │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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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16 │区县级环│ 5 │达到一级│标准化验收报告 │
│建设│ │境监察机│ │标准化目│ │
│15分 │ │构 │ │标得5分 │ │
│ │ │ │ │,达到二│ │
│ │ │ │ │级得2分 │ │
│ │ │ │ │,达到三│ │
│ │ │ │ │级得1分 │ │
│ ├────┼────┼────┼────┼────────┤
│ │ 17 │辖区内12│ 10 │对分转的│12369网络,抽查 │
│ │ │369热线 │ │案件按照│ │
│ │ │处理情况│ │要求进行│ │
│ │ │ │ │处理得10│ │
│ │ │ │ │分,每少│ │
│ │ │ │ │1%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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