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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实行优待的补充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
对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实行优待的补充通知
(哈政发[200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根据省政府解决中直、省属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生活困难问题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要求,现就中直、省属在哈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实行优待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在哈的省直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统一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实行优待的通知》(哈政发〔2004〕20号)的规定,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生活、医疗补助,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在哈中直企业可参照执行。具体相关事项由省、市有关部门协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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