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一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和闲置资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4、纪律监察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参加,具体负责查处违纪和举报案件,对违纪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二)设立资产运营管理机构。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运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运营管理中心),设在市北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接受市财政局领导,主要职责是受市政府委托,对授权的资产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实行统一运营,负责资产的处置、变现,对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资产进行运营管理、对经营收益进行收缴并全额上缴市财政,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市政府委托的其他资产运营管理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3日)。印发资产统一管理工作相关文件,组织召开全市资产统一管理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二)自查上报和核查阶段(7月14日至9月30日)。由市直机关单位负责,按照资产统一管理的实施内容,对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进行认真自查清理,15日内完成自查清理工作并上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闲置资产清理登记册》和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承诺函》,上报数据必须真实、准确。自查结果和举报电话要在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公示一周,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直机关单位上报的资产和收益情况进行汇总,并将重点部门及资产数额较大单位的自查情况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对市直机关单位上报的资产和收益进行全面核查,并出具书面核查结论;对自查上报和核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发挥社会各界对资产统一管理的监督作用。
  (三)移交接收阶段(10月8日至12月31日)。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资产移交、收益上缴和权属变更进行复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确认验收。根据核查结论,确定移交单位名单、资产项目和收益上缴数额,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向有关单位下达移交通知。其中,对具备整体移交条件的资产,由资产运营管理中心统一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变更登记相关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住宅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对可以直接进入交易市场进行处置的资产,由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进入市场交易,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对不具备整体移交条件的资产,由原单位提供相关资料,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办理经营权、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对移交资产有异议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于出租、转让、拍卖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资产(股权)收益,属于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前余额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用于补充经费不足,但不得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属于实行资产统一管理后实现的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